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簡字第265號原 告 游惠堂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勞動部間外國人遣送費用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邱士賓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 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簡字第265號原 告 游惠堂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勞動部間外國人遣送費用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邱士賓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