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簡字第287號原 告 林世偉上列原告因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2項規定,經訴願程序者,訴狀內並附具決定書,惟原告並未提出訴願決定書,致有程式上之欠缺,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邱士賓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李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