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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簡字第 206 號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簡字第206號原 告 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代 表 人 楊模麟(處長)訴訟代理人 黃旭田律師

羅元秀律師被 告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代 表 人 宋念潔(處長)訴訟代理人 許英傑律師

彭之麟律師陳亭熹律師複 代理人 廖芷儀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動物保護法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一年六月十四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行政訴訟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范智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裁判案由:動物保護法
裁判日期:2022-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