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簡字第209號原 告 徐國雄被 告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代 表 人 鄧明斌上列當事人間農保身心障礙給付事件,原告不服勞動部中華民國110年3月12日勞動法訴一字第1090023583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法第4條及第5條之訴訟,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2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同法第10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同法第236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勞動部之訴願決定書係於民國110年3月18日對原告為寄存送達,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依行政訴訟法第73條第3項規定,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復因原告之住所位於臺南市東區,依行政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2條規定,應扣除在途期間4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之期間應自110年3月19日起,算至110年6月2日(星期三)即已屆滿。原告遲至110年8月4日始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有收文戳可按,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提起本件訴訟,依首開法條規定,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6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吳坤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妙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