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簡字第21號上 訴 人即被 告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代 表 人 陳耀祥訴訟代理人 魏啓翔律師被上訴人即原 告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廖麗生訴訟代理人 陳少璿律師
李建慶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衛星廣播電視法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1年3月10日110年度簡字第21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判決提起上訴。按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為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準用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查上訴人不服上開判決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逾期未繳裁判費或補正不全,即以裁定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子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藍儒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