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簡字第210號原 告 廖枝英
現住臺北市○○路0段00巷00弄00號之0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間保險費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范智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