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簡字第 228 號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簡字第228號上 訴 人即原 告 臺北市私立法泉老人長期照顧中心代 表 人 陳慧紅送達代收人 李俊樺被上訴人即被 告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代 表 人 周榆修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老人福利法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2月16日110年度簡字第228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判決提起上訴。按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為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準用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

查上訴人不服上開判決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裁判費且亦未提出上訴狀繕本,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及補正上訴狀繕本,逾期未繳裁判費或補正不全,即以裁定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子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藍儒鈞

裁判案由:老人福利法
裁判日期:2022-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