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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簡字第 229 號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簡字第229號原 告 黃柏碩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內政部間優惠購屋專案貸款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邱士賓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李 欣

裁判日期:2021-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