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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簡字第 23 號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簡字第23號原 告 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練台生訴訟代理人 林聖鈞律師複代理人 莊季凡律師

李茂瑋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間衛星廣播電視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且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查本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應予補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瑜鳳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劭威

裁判案由:衛星廣播電視法
裁判日期:2021-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