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簡字第35號原 告 臺灣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黃 崧訴訟代理人 林聖鈞律師複代理人 莊季凡律師
李茂瑋律師被 告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代 表 人 陳耀祥上列當事人間廣播電視法事件,原告不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民國109年11月26日通傳內容字第10900194460號處分,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起訴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
理 由
一、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第10款所明定。
二、經查:原告因廣播電視法事件,不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民國109年11月26日通傳內容字第10900194460號處分,提起行政訴訟在案;惟本件訴訟標的為20萬元,屬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按件應徵收裁判費2,000元,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有起訴不合程式情事,爰依首揭規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子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郁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