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簡字第46號原 告 王畇富被 告 交通部觀光局代 表 人 張錫聰訴訟代理人 陳鴻飛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發展觀光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0年九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行政訴訟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簡易訴訟程序,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第132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於民國110年8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鄧德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