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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簡字第 40 號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簡字第4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梁方平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內政部間優惠購屋專案貸款事件,對於民國110年9月28日本院110年度簡字第40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范智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裁判日期:2021-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