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簡字第57號原 告 呂盈樺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法務部間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下略)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范智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簡字第57號原 告 呂盈樺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法務部間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下略)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范智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