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簡字第57號原 告 呂盈樺被 告 法務部代 表 人 蔡清祥(部長)訴訟代理人 李易臻
黎雨蓉上列當事人間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110年9月28日下午2時30分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范智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簡字第57號原 告 呂盈樺被 告 法務部代 表 人 蔡清祥(部長)訴訟代理人 李易臻
黎雨蓉上列當事人間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110年9月28日下午2時30分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范智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