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簡字第68號原 告 張龍華
陳寶珠張君諾被 告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代 表 人 黃世傑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傳染病防治法事件,原告不服如附表所示之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且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亦規定甚明。又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同法第236條亦有規範。
二、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9日以110年度簡字第68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該裁定於同年4月13日對原告送達,有上開裁定、本院110年3月23日北院忠行審五110簡68字第1100001180號囑託送達函、大陸委員會香港辦事處110年5月3日港處服外字第1101100178號函覆稱:「二、香港郵政為因應新冠病毒肺炎疫情,暫時停止雙掛號郵件服務,致目前無法以收件人在『派遞通知書』簽收方式處理有關我訴訟文書送達案件;本案本處現以單掛號寄送應受送達人,嗣於香港郵政網頁郵件追查確認成功派遞。…」等語,以及送達證書、郵件追查、郵件信封等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25至27、45至63頁)。惟原告未依限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繳費資料查詢清單存卷可按(見本院卷第85至99頁),揆諸上開說明,其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鄧德倩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 欣附表:
編號 原告 原處分 裁罰內容 訴願決定 頁碼 1 張龍華 被告109年7月22日北市衛疾字第10930470347號裁處書 罰鍰新臺幣1萬元 臺北市政府109年12月23日府訴三字第10961023422號 本院卷第105至113頁 2 陳寶珠 被告109年7月22日北市衛疾字第10930470364號裁處書 同上 臺北市政府109年12月23日府訴三字第10961023322號 本院卷第115至123頁 3 張君諾 被告109年7月22日北市衛疾字第10930470394號裁處書 同上 臺北市政府109年12月23日府訴三字第10961023292號 本院卷第125至13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