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簡字第85號原 告 百得生技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徐里渼上列原告與被告勞動部間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罰鍰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且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查本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應予補繳。
二、按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其被告為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1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其所載之被告非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及其代表人,其起訴顯不合程式,爰依上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被告名稱及住所、被告代表人姓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另原告起訴時,未提出原處分,請提出前開原處分,並依行政訴訟法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一併提出更正後起訴狀及其附屬文件繕本,由本院將更正後之起訴狀及其附屬文件繕本送達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瑜鳳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劭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