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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簡字第 81 號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簡字第81號原 告 林芃妘上列原告因申報公職人員財產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第2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遵期補繳之。

二、依原告起訴之旨,係不服法務部109年10月28日法授廉財申罰字第10905008070號處分及行政院110年1月13日院臺訴字第1100160988號訴願決定書,提起撤銷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1款規定,原告應以「法務部」為被告,「蔡清祥」為被告代表人。茲原告起訴狀未列正確被告機關及被告代表人,應具狀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裁判日期:2021-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