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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簡字第 91 號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簡字第91號原 告 張琳綺被 告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士林分署代 表 人 莊俊仁上列當事人間執行異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機關所在地為臺北市○○區○○路0段00號,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瑜鳳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劭威

裁判案由:執行異議
裁判日期:2021-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