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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他字第 1 號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他字第1號原 告 張新霖訴訟代理人 黃振哲律師被 告 臺北市政府代 表 人 柯文哲上列當事人間違反性騷擾防治法事件(109年度簡字第141號),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2,000元。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亦有明文。

二、查原告前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事件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徵收裁判費2,000元,惟原告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09年度救字第15號准予訴訟救助在案,嗣本案部分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1日以109年度簡字第141號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及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該判決並於110年1月18日確定,有上開裁定及判決可參,並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核閱屬實,依上開法律規定,本院於判決確定後,自應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主文所示,並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原告徵收。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子溎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臺幣)第一審裁判費 2000元合 計 2000元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郁芩

裁判日期:2021-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