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年簡字第2號抗告人即原 告 蔡長清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銓敘部間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事件,對於民國111年5月4日本院110年度年簡字第2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瑜鳳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劭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