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救字第8號聲 請 人 潘楊月波代 理 人 蘇彥文律師(法扶律師)相 對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代 表 人 鄧明斌(局長)上列當事人間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給付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潘楊月波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又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得由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代之,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前段及第102 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並提出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為釋明,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范智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