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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救字第 9 號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救字第9號聲 請 人 徐國雄即 原 告相 對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即 被 告代 表 人 鄧明斌上列聲請人請求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行政訴訟法第101 條規定,行政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然同條後段規定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二、本件聲請人係爭執相對人民國109年5月4日保職命字第10960130170號函,經向勞動部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後,再向本院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並聲請訴訟救助。查勞動部之訴願決定係於110年3月12日作成,並於同月18日以寄存方式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遲至110年8年4日始向本院提起本案訴訟(本院案號為110年度簡字第209號),此有聲請人起訴狀上所蓋收文戳章日期可考,其起訴顯已逾期,無從補正而非合法,本院業另以裁定駁回其起訴。本件聲請人訴訟救助之聲請,顯無勝訴之望,應併予駁回,爰依首揭法律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吳坤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妙穗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21-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