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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行執字第 45 號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行執字第45號聲 請 人即債 權 人 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李坤鎔相 對 人即債 務 人 經濟部代 表 人 王美花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強制執行,經核本件強制執行之聲請狀所附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560號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駁回訴訟救助)、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聲字第289號裁定(駁回訴訟救助之抗告)、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708號裁定(駁回訴訟救助之抗告)、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聲字第1314號裁定(駁回訴訟救助之聲請)及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裁字第103號裁定(駁回訴訟救助之抗告),均非屬於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1至6款所列執行名義,有不合程式之情形,茲依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6條及第30條之1,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合於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6條所列之執行名義並提出證明文件,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強制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子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藍儒鈞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裁判日期:2021-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