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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行執字第 46 號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行執字第46號聲 請 人即債 權人 空軍防空暨飛彈第七九三旅代 表 人 李修練代 理 人 洪慈翊

黃安緒相 對 人即債 務人 鄭博文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於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執行程序,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視執行機關為法院或行政機關而分別準用強制執行法或行政執行法之規定,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定有明文。且按強制執行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定有明文。再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應為對相對人執行行為地(相對人得請求薪資所得之工作公司利銓營造有限公司)位於金門縣,此有債權人提出之相對人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本件應由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於法自有未合,爰依首揭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范智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裁判日期:2021-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