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稅簡字第8號原 告 社團法人台灣環境資訊協會代 表 人 陳建志訴訟代理人 翁嘉君律師
蘇家宏律師王薏瑄律師被 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代 表 人 宋秀玲送達代收人 潘芷嫻訴訟代理人 嚴馥妤
劉文琳郭建宏上列當事人間所得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111年1月21日台財法字第110139477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56號行政訴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除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1項情形外,有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行政法院在該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為同法第177條第2項所明定,復依同法第236條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適用之。
二、經查,原告因所得稅事件,不服財政部民國111年1月21日台財法字第11013947700號訴願決定,對被告提起行政訴訟在案。因原告不服被告就其申請免納所得稅之免扣繳證明為否准處分,另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現由該法院以111年度訴字第356號案件審理中,業據原告訴訟代理人陳稱在卷,此有本院言詞辯論筆錄(見本院卷第245頁)在卷可稽,惟上開事件為本件行政訴訟爭執之先決問題,是本院認本件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56號行政訴訟事件終結前,有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首揭法律規定,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77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子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藍儒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