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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稅簡字第 9 號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稅簡字第9號原 告 沈君玲被 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代 表 人 吳蓮英訴訟代理人 蔡佩陵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憲法法庭就本院聲請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法規範憲法審查案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各法院就其審理之案件,對裁判上所應適用之法律位階法規範,依其合理確信,認有牴觸憲法,且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各法院就其審理之原因案件,以本節聲請為由而裁定停止程序時,應附以前條聲請書為裁定之一部,如有急迫情形,並得為必要之處分,憲法訴訟法第55條、第5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受理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因認所適用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乃提出聲請書(如附件),向憲法法庭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於該聲請案終結前,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邱士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李 欣附件: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書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裁判日期:2023-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