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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簡再字第 10 號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簡再字第10號再審原告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代 表 人 陳耀祥(主任委員)訴訟代理人 施汎泉律師

盧于聖律師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聯利媒體股份有限公司間衛星廣播電視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年簡上字第133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移送本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石蕙慈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裁判案由:衛星廣播電視法
裁判日期:2022-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