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簡再字第12號上 訴 人即再審原告 陳雲龍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交通部航港局間引水法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2年5月19日111年度簡再字第12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1項、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邱士賓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