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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簡再字第 12 號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簡再字第12號上 訴 人即再審原告 陳雲龍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交通部航港局間引水法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2年5月19日111年度簡再字第12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1項、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邱士賓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 欣

裁判案由:引水法
裁判日期:2023-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