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簡再字第6號再審原告 林榮堅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勞工保險爭議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2月29日110年度簡字第129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林敬超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劭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