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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簡再字第 7 號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簡再字第7號再審原告 李麗娜即裕祥工業社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內政部間爆竹煙火管理條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年簡字第91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移送本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石蕙慈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裁判日期:2022-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