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簡更一字第 3 號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簡更一字第3號原 告 廖枝英

現住○○市○○路0段00巷00弄00號之 0(0樓)被 告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代 表 人 李伯璋(署長)訴訟代理人 洪白容

黃春文上列當事人間保險費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一年十月六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行政訴訟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范智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裁判案由:保險費
裁判日期:2022-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