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177號原 告 中僑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林月仙上列原告與被告交通部觀光局間紓困補貼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且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查本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應予補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林敬超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劭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