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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簡字第 180 號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簡字第180號原 告 林淑貞上列原告因特殊境遇家庭扶助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5條之規定,表明起訴之聲明(如「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被告應作成准予給付原告緊急生活扶助補助之行政處分」、「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予補正,並請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邱士賓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李 欣

裁判日期:2022-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