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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簡字第 190 號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簡字第190號原 告 鄺定凡上列原告因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林敬超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劭威

裁判日期:2023-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