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簡字第 190 號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190號上 訴 人即原 告 鄺定凡被上訴人即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代 表 人 陳文瑞上列當事人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9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2年7月24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6條第2項後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敬超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劭威

裁判日期:2023-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