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簡字第 193 號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簡字第193號原 告 全球網路購物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陳志明上列原告因與被告經濟部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石蕙慈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裁判日期:2022-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