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簡字第196號原 告 李又文被 告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代 表 人 周榆修上列當事人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及檢疫期間防疫補償辦法事件,原告不服臺北市政府民國111年7月21日府訴一字第111608251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起訴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
理 由
一、按起訴,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為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第10款所明定。
二、經查,原告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及檢疫期間防疫補償辦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惟本件訴訟標的為1萬4,000元,未逾40萬元,核屬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按件徵收裁判費2,000元,然未據原告繳納,有起訴不合程式情事,爰依首揭規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2,000元,倘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子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藍儒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