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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簡字第 197 號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簡字第197號原 告 冠榮國際事業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李家榮上列原告與被告經濟部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且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應予補繳。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林敬超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劭威

裁判日期:2022-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