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簡字第1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天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陳品妤送達代收人 陳心慧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勞動部間勞保罰鍰事件,對於民國112年4月28日本院111年度簡字第11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林敬超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劭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