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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簡字第 111 號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簡字第111號原 告 林陽程被 告 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代 表 人 李冠德上列當事人間違章建築等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6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瑜鳳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劭威

裁判案由:違章建築等
裁判日期:2022-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