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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簡字第 117 號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簡字第117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沈順發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勞動部間外國人遣送費用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1年7月13日111年度簡字第117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邱士賓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 欣

裁判案由:外國人遣送費用
裁判日期:2022-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