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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簡字第 121 號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簡字第121號原 告 捷醫國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卓煜騰訴訟代理人 蘇昱仁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等間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且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查本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應予補繳。

二、次按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其被告為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1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其所載之被告「臺北市政府」及其代表人「柯文哲」非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及其代表人,請原告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瑜鳳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劭威

裁判日期:2022-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