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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簡字第 256 號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256號原 告 簡詠潔被 告 公平交易委員會代 表 人 李 鎂訴訟代理人 巫柏禹兼代 收 人 林 立上列當事人間公平交易法事件,本院民國112年6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本院111年度簡字第256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欄所載「一、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應更正為「一、原處分撤銷」。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子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藍儒鈞

裁判案由:公平交易法
裁判日期:2023-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