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256號原 告 簡詠潔被 告 公平交易委員會代 表 人 李 鎂訴訟代理人 巫柏禹兼代 收 人 林 立上列當事人間公平交易法事件,本院民國112年6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本院111年度簡字第256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欄所載「一、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應更正為「一、原處分撤銷」。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子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藍儒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