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簡字第201號原 告 耀德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代 表 人 羅芳明訴訟代理人 羅永安律師
賴揚名律師被 告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代 表 人 白麗真訴訟代理人 曾文瑄
張雅芳上列當事人間勞工保險爭議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112年4月20日上午10時00分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瑜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漪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