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簡字第213號原 告 蕭景方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國防部空軍司令部間涉訟輔助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林敬超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劭威裁判案由:涉訟輔助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2-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