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簡字第220號原 告 王敏懿
送達地址:臺北市○○區○○街00號0 樓(蔡社工代收)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間住宅租金補貼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邱士賓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