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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簡字第 231 號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簡字第231號原 告 夏宇國際事業有限公司代 表 人 賴世霖上列原告與被告公平交易委員會間公平交易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且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查本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應予補繳。

二、次按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行政法院為之:一、當事人。二、起訴之聲明。三、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查原告所提出之起訴狀記載之裁處書字號,非正確之訴訟標的,應補正之(即:被告111年9月13日公處字第111073號處分書)。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林敬超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劭威

裁判案由:公平交易法
裁判日期:2022-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