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簡字第3號原 告 徐思翔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北市政府財政局間菸酒管理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范智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蔡凱如裁判案由:菸酒管理法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2-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