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41號原 告 富域禮悅國際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陳淑涵被 告 內政部代 表 人 林右昌訴訟代理人 江品樺
蕭惟中兼送達代收人 鄒宜玲上列當事人間入出國及移民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林右昌為被告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7條第3項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規定,於行政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代表人原為徐國勇,嗣變更為林右昌,有內政部112年3月2日內授移字第1120910530號函及被告網頁資料可佐,爰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敬超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劭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