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41號原 告 富域禮悅國際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陳淑涵被 告 內政部代 表 人 林右昌訴訟代理人 江品樺
蕭惟中兼送達代收人 鄒宜玲上列當事人間入出國及移民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憲法法庭就本院聲請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6條第4項、第79條第1項第4款規定法規範憲法審查案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各法院就其審理之案件,對裁判上所應適用之法律位階法規範,依其合理確信,認有牴觸憲法,且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各法院就其審理之原因案件,以本節聲請為由而裁定停止程序時,應附以前條聲請書為裁定之一部。如有急迫情形,並得為必要之處分。」憲法訴訟法第55條、第5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受理當事人間入出國及移民法事件,因認所適用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6條第4項、第79條第1項第4款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乃提出聲請書(如附件),向憲法法庭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於該聲請案終結前,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敬超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劭威附件: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書